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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有偿服务收入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7-01 阅读人数: 695

通大财[2005]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有偿服务收入的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积极培植财源,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根据国家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财政厅、原省教委颁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南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完成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和人才、知识、技术密集的优势,服务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增强学校财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区分有偿服务与本职工作、对内服务与对外服务

  有偿服务是指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除外)在学校规定的本职工作之外,利用学校的场所、仪器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展有偿服务的项目。

  对内有偿服务原则上以支定收,按直接成本收取费用,不得作为部门创收项目。对外一律按市场价格实行有偿服务。

  (二)坚持项目审批制度

  部门和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必须办理收费项目申请手续,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全校有偿服务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先收后支,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借用其他账户或以部门名义设置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有偿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做到收入渠道正当,收费项目合理,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 项目分类

  (一)资产出租类,主要指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如运动场地、会议室、教室等。

  (二)设备服务类,主要指利用学校设备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计算机房开放、电子阅览室开放、语音室开放、网络服务等。

  (三)技术服务类,主要指利用学校设备及技术对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实验测试、软件开发、媒体制作等。

  (四)教学办班类,主要指成人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课程班、进修班、辅导班等。具体分配按《南通大学继续教育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五)其他服务类,主要指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资料查询、技术咨询、代办或协作服务等。

  四、分配原则及比例

  (一)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必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收入首先用于补偿该项目所耗费的学校资源(如水电2%、设备及房屋折旧5%-8%、耗材等),扣除有关学校成本费用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分配。

  (二)为调动校内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兼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有偿服务收入分配主要根据该项目利用学校资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情况确定分配比例,原则上按上缴学校、部门发展基金和部门福利基金三部分进行分配。

  (三)分配比例见附表。

  五、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项目完成后,由部门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结算与分配手续。

  (二)部门按比例提成的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实行“财务集中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的办法。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部门公用经费不足,也可用于改善教学、科研及办公等条件,但不得以领代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部门职工有关劳务酬金、津贴、加班补贴、福利和招待等开支。

  (三)用部门发展基金购买教学、科研和办公等仪器设备,必须先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仪器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部门福利基金发放酬金、津贴、加班补贴和奖金等必须填制发放名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和领款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办理手续。

  (四)各部门按规定提成的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年终应将使用情况向本部门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五)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或收入不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部门,按私设“小金库”处理,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财务处。